(2016)赣01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844号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昕,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王小文人民陪审员 姜红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