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学珍与四川云翔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珍,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彭学珍,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名劳仲案字(2016)第110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彭学珍申请执行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学珍工资491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除被查封的资产正在等候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