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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453周建平与陈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陈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陈玉秀,女,1963年2月2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陈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钟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周建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秀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陈玉秀名下有本市钟楼区金色新城69幢丙单元701室房产,系陈玉秀与案外人钱佳华共同共有,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6.11.24-2019.11.23轮候查封)。陈玉秀名下还有牌号为苏D×××××车辆(首封,期限2017.5.5-2019.5.4,因车辆下落不明,已提交市交巡警支队布控),苏D×××××车辆(轮候查封,期限2017.5.5-2019.5.4),从陈玉秀银行账户扣划542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50元,剩余46220元直接交付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材料,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陈玉秀名下有本市钟楼区金色新城69幢丙单元701室房产,系陈玉秀与案外人钱佳华共同共有,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6.11.24-2019.11.23轮候查封)。陈玉秀名下还有牌号为苏D×××××车辆(首封,期限2017.5.5-2019.5.4,因车辆下落不明,已提交市交巡警支队布控),苏D×××××车辆(轮候查封,期限2017.5.5-2019.5.4),从陈玉秀银行账户扣划542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50元,剩余46220元直接交付申请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