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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东申请修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79号金东,住所地隆化县。修玉龙,住所地隆化县。金东申请修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修玉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20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