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李丹、秦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李丹,秦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3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1号。负责人王海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俊昊,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暨被告秦淑英的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秦淑英,女,1984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幢*单元***室。被告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123号钟楼国际广场1幢401号。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劲玲,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诉被告李丹、秦淑英、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俊昊、被告秦淑英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新城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为:1、贷款人:中国银行常州分行。2、借款人:李丹、秦淑英。3、借款合同编号:2013-LX0805-0002。4、贷款本金:1500000元,已归还507226.61元,剩余992773.39元。5、贷款期限: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6、利率:月息千分之6.0042,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7、截至2017年4月24日的结欠利息为4547.29元。8、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律师费57800元。9、保证人: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编号:2013-LX0805-000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日止。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10、抵押人:李丹、秦淑英。保证合同编号:2013-LX0805-0002。抵押财产:万博国际广场6幢1001室。抵押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李丹、秦淑英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92773.39元,利息4547.29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24日),以及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李丹、秦淑英承担律师代理费578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新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丹、秦淑英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诉请金额没有异议。被告新城公司辩称:对于保证责任没有意义,要求借款人先行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与李丹、秦淑英、新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李丹、秦淑英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李丹、秦淑英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新城公司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要求借款人李丹、秦淑英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新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抵押人李丹、秦淑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丹、秦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92773.39元及截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4547.29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李丹、秦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7800元。三、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7148.50元,由李丹、秦淑英、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雯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