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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奇,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证件号:56629045-7。被执行人陈志奇,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崔娜,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奇、崔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志奇、崔娜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新兵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