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定柱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定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刑初79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定柱,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陈店镇。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定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定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定柱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四岭村韩某某的家中行窃,盗得现金550元,后被韩某某之子杨某某抓获。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证据证实,由此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定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定柱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属实,其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定柱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四岭村韩某某家中行窃时,被韩某某发现后,后被韩某某的儿子杨某某抓获。杨某某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对赵定柱进行人身检查,当场从赵定柱外套内侧右边口袋搜出一把螺丝刀和两个塑料插片,从外套内侧左边口袋搜出现金(以下币值同)334元,从裤子右边口袋搜出现金人民币550元。后经韩某某清点家中物品,发现被盗现金5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办理及抓获经过证实:赵定柱被抓获到案的情况。2、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赵定柱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定柱的身份情况。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10时许,其在位于掇刀区团林镇四岭村的家中,听见其妈韩某某在离其家50米的房屋中叫其名字,声音很急促,其立刻跑向他们家,在路上碰见其妈韩某某,韩某某指着一个男子说他偷他们家东西,其就将那男子抓住,然后通知村治保主任陈某过来,之后其立即报警。陈某到后,其妻子邬某某和韩某某一起回家查看被盗情况,清点之后说包里的550元现金不见了。在警察来之前其没有搜他的身,警察到来后,从那男子身上搜出现金834元钱和一把黄色平口起子、两个塑料插片。5、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10时许,其在家中梳洗,听见其婆婆韩某某叫唤其丈夫杨某某的名字,其洗漱完毕后过去,在韩某某的房屋前,看见杨某某抓住一个50多岁陌生男子的手,韩某某称那男子到她家中乱翻东西。之后杨某某给村治保主任陈某打电话,陈某没多久就过来,没多久,警察也到达现场,其丈夫才松开那男子的手,警察对他进行搜身时,其和韩某某也进屋查看被盗情况,韩某某检查一番之后说包里的550元现金不见了。其返回屋外,看见警察从那男子身上搜出钱、起子和塑料片。之后那男子被警察带到派出所。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10时许,四岭村的杨某某打电话给其称抓获一个小偷。其立即报警,然后就直接到杨某某的家中查看情况。其到达后看见杨某某双手抓住一名约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的右手。杨某某的母亲韩某某让其看她家中被翻动的情况,然后在等待警察过来的时候,她进去查看家中被盗情况,发现北边房间床边的一个木柜子的包里被盗现金550元。之后约15分钟,警察来到现场,对中年男子搜身,中年男子从牛仔裤左边口袋掏出200多元钱,从夹克里面左边掏出一个黄柄螺丝刀,两个塑料插片,从牛仔裤右边口袋掏出550元现金。之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到派出所。7、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9日10时许,其返回位于掇刀区团林镇四岭村的家中,用钥匙打开后门后,发现家中有一个中年男子在南边房间里翻一个木箱,其大声喝止,并高声叫其儿子杨某某来帮忙,那中年男子欲向北边逃跑,其儿子杨某某从屋后50米的家中赶出来将那中年男子抓住,并让其和儿媳妇到房间查看。其和儿媳在北边房间抽屉里发现其用来装钱的一个黄色的包的拉链被拉开,里面的550元现金不见了。那是1月3日其家中杀猪后卖猪肉的650元钱,其只用了100元,还剩余550元,是五张100元面值的,一张50元面值的。杨某某遂报警,之后警察赶到现场将那男子带到派出所。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证实:公安机关勘查被盗现场,在现场房屋北侧大门门闩处发现有擦划痕迹,并进行了拍照提取和痕迹提取。9、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搜出的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赵定柱现场搜身,搜出螺丝刀、塑料片和现金884元等,并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10、被告人赵定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9日5时许,其从松滋市乘坐客车,在沙市东门转车后坐到荆门团林下车,其顺着一条水泥路走了半个多小时,看见有户人家,其在门口站着准备找这家主人收购古董,这时过来一个老太太,说其偷她家的东西,还喊她儿子来,一起指认说其偷东西并报警。其身上当天带了1000元钱左右。警察来之前,当地老百姓搜过其身脱过其衣服,其身上搜出的螺丝刀和塑料插片不是其的,但怎么在其身上,其不清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定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定柱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定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定柱的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定柱的违法所得5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吴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