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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5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5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6673-3。代表人:朱明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卫东,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501室、601室的房地产。现因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4)第07193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丰银都6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4)第072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