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伟杰、曹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杰,曹洪明,高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920号申请执行人:孙伟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曹洪明,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高娟飞,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杰与被执行人曹洪明、高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洪明、高娟飞系夫妻,均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洪明、高娟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