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弟强、湄潭县高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弟强,湄潭县高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09号原告:王弟强,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澍泽,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湄潭县高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湄潭县高台镇街上。法定代表人:何永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黄家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该镇综治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弟强诉被告湄潭县高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弟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弟强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桂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