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平、魏军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平,魏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平,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魏军阳,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平与被执行人魏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小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魏军阳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143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