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万作民诉龚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作民,龚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570号原告:万作民。被告:龚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作民诉被告龚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作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作民撤回对被告龚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作民负担。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王俐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