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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万作民诉龚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作民,龚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570号原告:万作民。被告:龚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作民诉被告龚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作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作民撤回对被告龚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作民负担。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王俐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