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晏顺新、王远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晏顺新,王远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4号之一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周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陈涵,系公司员工。被告晏顺新,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王远梅,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诉被告晏顺新、王远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