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重滨、王善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重滨,王善广,梁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重滨,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王善广,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梁雪兰,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张重滨与被执行人王善广、梁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善广、梁雪兰已履行完毕(2016)桂092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重滨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