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4692-2。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区中心区,组织机构代码76104116-5。法定代表人应涛。被执行人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西区(翁家庄),组织机构代码79908717-7。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被执行人应涛,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27246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875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对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应涛对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4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5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9560元,由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应涛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均未履行。之后,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代为划拨了被执行人应涛在农行上海张堰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32.30元,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代为划拨了被执行人应涛在民生银行广州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84.86元,合计人民币222917.1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余款人民币10326609.67元、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应涛名下的车辆有浙G×××××、浙G×××××、浙G×××××、浙G×××××汽车四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上述车辆,故本案暂无处置上述车辆的必要;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等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北路19号1幢、2幢、3幢、4幢【不动产单元号分别为:×××】,上述房屋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9日-2019年8月8日止),因上述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无处置权;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翁庄路9号1幢、2幢、3幢、10号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0幢、11幢【不动产单元号分别为:×××】,因上述房屋也由另案首封,故本案亦无处置权;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2917.16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326609.67元、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处置必要的车辆和无处置权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译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