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功胜、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功胜,XX,林睦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功胜,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睦炎,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功胜与被执行人XX、林睦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被执行人XX名下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码为:闽A×××××)和被执行人林睦炎名下的“黄海”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码为:闽A×××××)已由本院查封外(未扣押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