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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组团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本院认为,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承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故一审判决已无需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为6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