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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风雷、卢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雷,卢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卢永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王风雷与卢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风雷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卢永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案款10000元,被执行人卢永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风雷案款1668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918元,执行费258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风雷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元聪审 判 员  吴文胜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