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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伟攀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攀,男,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南位镇陈阡村*组***号。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攀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蓝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赵伟攀在秦州区坚家河农业银行门前持匕首对李琳霞实施抢劫,因李琳霞反抗,赵伟攀逃离现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伟攀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赵伟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伟攀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赵伟攀因治病欠债无力归还,遂预谋抢劫。2月14日,赵伟攀从陕西省兴平市窜至天水市后购买了报废的墨绿色“雷克萨斯”小轿车一辆及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2月24日20时许,赵伟攀驾驶轿车在秦州区坚家河农业银行门前伺机作案,21时许,被害人李琳霞在该银行自助取款机前办理完业务准备离开时,赵伟攀持匕首抓住李琳霞的衣领欲将其拉入车内实施抢劫,李琳霞大喊“救命”并强烈反抗,赵伟攀遂放手驾车逃离现场。李琳霞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琳霞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线索于2017年2月25日在秦州区杜家沟将赵伟攀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墨绿色“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及匕首、钳子、绳索等物,赵伟攀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并称自己有精神病史。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赵伟攀患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病情处于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琳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车招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病历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伟攀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又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墨绿色“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墨绿色“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甄 瑾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人民陪审员  裴至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