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明,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卢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延安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世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运华,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萌,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刻(即本案原告代理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沿河村金台坝组***号。上诉人陈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陈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明预交的上诉费11607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