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春英与吴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英,吴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315号原告:卢春英,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阿妍、赵婷婷,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阳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卢春英与被告吴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春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阿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阳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春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阳平归还卢春英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吴阳平支付卢春英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但借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全部偿还本金,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法院保全费、诉讼费等)”。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为归还欠款。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现卢春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吴阳平未作答辩。卢春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吴阳平对卢春英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卢春英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卢春英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春英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卢春英与吴阳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经卢春英催讨,吴阳平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卢春英要求吴阳平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故卢春英诉请由吴阳平承担本案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吴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卢春英借款30000元;二、吴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卢春英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吴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卢春英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吴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