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杨馥任、杨佳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杨馥任,杨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070号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李明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馥任,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第三人:杨嘉莉,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杨馥任、杨佳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