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56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立元,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