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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瑞华、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瑞华,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黎瑞华,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西宁街48号。申请执行人黎瑞华与被执行人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