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改景诉冯志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景,冯志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331号原告:张改景,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志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刚职务:总经理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与城西路交叉口第一座7层。原告张改景诉被告冯志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改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改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景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张改景负担。审判员 梁江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