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显章与刘士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章,刘士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792号原告:郑显章,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刘士春,男,195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在审理原告郑显章诉被告刘士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显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显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郑显章负担。审 判 长 张作瀚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