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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祖连与陈祥仁、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96号原告:张祖连,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祥仁,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祖连与被告陈祥仁、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