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祖连与陈祥仁、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张祖连,陈祥仁,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96号原告:张祖连,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祥仁,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祖连与被告陈祥仁、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