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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芬、金莉娟与被告金家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芬,金莉娟,金家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05号原告:刘艳芬,女,1961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金莉娟,女,1998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金家权,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刘艳芬、金莉娟与被告金家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艳芬、金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家权返还土地35亩;2.由金家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艳芬与金家权于2015年7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每人各分土地17.5亩,其中包括2018年到期7亩土地。协议离婚后,金家权侵占刘艳芬、金莉娟土地不予返还,后经连珠山镇沙岗村及连珠山人民政府处理,金家权仍不返还。故刘艳芬、金莉娟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原告刘艳芬、金莉娟与被告金家权是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以家庭为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因刘艳芬与金家权离婚分户而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故本案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且农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户或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双方应寻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艳芬、金莉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