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与余秋光、吴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余秋光,吴楚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05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泗水镇向阳街。主要负责人:蒋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卫,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劲,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办事员。被告:余秋光,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吴楚仙,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诉被告余秋光、吴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