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恢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麻林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军,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48号2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谭细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套房产,经过第一、第二次调价,最终以8210940.2元成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7071120元(含本金6900000元、诉讼费27580元、评估费80000元、执行费63540元),经区政府协调退给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电力安装费300000元以及另案(2016)湘0302执929号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建南执行款114720元。现申请执行人尚有房屋质量保证金300000元暂未发放,剩余款项425100.2元用于支付另案被执行人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款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