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徐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平,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平。被执行人:王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6)琼0106执8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平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号的小轿车壹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忠平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号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