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小龙与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3159号原告宋小龙,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路长城大厦4栋A1706。法定代表人董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龙与被告深圳市领秀时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小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