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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尹谍与淮安云生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谍,淮安云生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40号原告:尹谍,女,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民(系原告尹谍父亲),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云生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68号如意路5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韩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尹谍与被告淮安云生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尹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谍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1035元,由原告尹谍负担。审 判 长  杨国祥审 判 员  管爱军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