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培根、刘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培根,刘海琴,殷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培根,男,199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莲,女,1964年2月2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田培根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琴,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歌、薛江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殷小华,女,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贤,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殷小华丈夫。上诉人田培根与被上诉人刘海琴、原审第三人殷小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培根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培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培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