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国强、柯德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强,柯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强,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柯德良,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82执3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德良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及持有的建德市岩谊钙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德良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及持有的建德市岩谊钙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