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涛与刘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刘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88号原告:吴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吴涛与被告刘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吴涛出具《仁寿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收到通知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