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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涛与刘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刘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88号原告:吴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吴涛与被告刘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吴涛出具《仁寿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收到通知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