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C}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8103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银贵,男,1958年1月3日出生,系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C区。2010年5月21日曾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7月10日曾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看守所。 被告人管富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新发村农民,住该村。2015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娄献成,绰号娄四,男,1966年8月10日出,系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一分场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2016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转为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红农检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一分场场部,被告人陶银贵组织多人在被告人娄献成家聚众赌博,被告人管富强负责抽水,当场收缴赌资91700元。管富强于2015年12月4日,陶银贵、娄献成于2016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陶银贵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陶银贵组织20余人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一分场场部被告人娄献成的住处以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管富强负责抽水。公安机关于当日18时许查获赌博现场,当场收缴赌资91700元。 被告人管富强于2015年12月4日在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银贵、娄献成于2016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扑克牌3箱、验钞机1台,证实赌博作案工具的情况;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本院(2010)红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2011)红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实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的身份事项及陶银贵于2010年5月21日曾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7月10日曾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管富强、娄献成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冯某某、赵某等人因赌博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赌博现场并当场收缴赌资91700元、扣押扑克3箱、验钞机1台的情况; 6.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梁某某、赵某、房某某、翟某某、段某某、张某某1、曹某某、范某某、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冯某某、姜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的证言,证实陶银贵组织赌博,娄献成提供赌博场所,管富强抽水及参与赌博人员的情节; 7.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赌博现场及在现场提取扑克牌3箱、现金91700元、验钞机1台的情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迟某某、王某某、段某某辨认出管富强是在赌博中抽水的人的情况; 9.被告人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供述,赌博的组织、分工、方式、参与人员及经过。 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银贵、管富强、娄献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银贵曾因赌博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赌资被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陶银贵从重处罚。管富强、娄献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决定对管富强、娄献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银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管富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娄献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依法没收赌资917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3箱、验钞机1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高 毅 审判员 李树生 审判员 孙宝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