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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戴红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赣0821执396号被拘留人:戴红忠,男,1971年7月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鹏鸣与被执行人戴红波、吴仁芳、戴红辉、戴红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戴红忠因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戴红忠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