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潇潇与赵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潇潇,赵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297号原告:林潇潇,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师婷、黄茂顶,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赵文辉,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潇潇与被告赵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潇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所欠款项已如数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潇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林潇潇负担。审判员 卢美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