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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欧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欧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231号原告: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辉都市产业新城4幢608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64733N。法定代表人:陈甫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炽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东坊开发区欧四自建厂房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67241T。投资人:欧文辉。被告:欧文辉,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以下简称“裕丰厂”)、欧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裕丰厂向原告支付货款238526.31元及违约金(以238526.31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按万分之三计算);2.被告欧文辉对被告裕丰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欧文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30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裕丰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裕丰厂在收货后45天支付货款,如被告裕丰厂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7年1月4日,经原告与被告裕丰厂对账,被告裕丰厂共欠原告货款238526.31元未付。被告裕丰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欧文辉是其投资人,被告欧文辉应对被告裕丰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2016年4月21日,被告欧文辉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就2016年起被告裕丰厂与原告之间的所有交易为被告裕丰厂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两被告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8526.31元,但原告仍未开具发票予被告。请求迟延或者分期履行,请求减少数额。被告还有其他债务,无力承担。律师费两被告无需负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买卖合同》、《送货单》、《请款单》、《担保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4月21日,被告欧文辉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载明:“佛山市颍川纸业有限公司:本保证人欧文辉自愿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从2016年起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及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裕丰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裕丰厂向原告购买货物,该合同载明:“买受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卖方承担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与货款一起付清”。同年12月20日,原告完成了该合同的交货义务。2017年1月4日,经双方对账,原告与被告裕丰厂签订《请款单》,载明:“2016年12月份止的货款总金额为238526.31元,与本公司核对相符,货款未付”,原告、被告裕丰厂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526.31元一直未付。2017年3月10日,原告因本案的诉讼委托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事宜并支付了律师费8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裕丰厂尚欠原告货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被告裕丰厂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计付违约金及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文辉在《担保书》上签名确认其是担保人,其担保范围包括被告裕丰厂在2016年间的债务本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本案债务发生于2016年,原告主张被告欧文辉对被告裕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服务费的问题。被告欧文辉出具的《担保书》上的保证范围包括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异议,该律师服务费已实际产生,故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8526.31元及以238526.31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二、被告欧文辉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裕丰印刷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欧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83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颖川纸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9.44元,财产保全费1766.29元,合计4285.7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