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琴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584号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琴琴,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称被告张琴琴已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