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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子健与周辉执行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健,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71号申请人:吴子健,男,199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周辉,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街道。申请人吴子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辉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36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汪业香自愿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辉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36000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