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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与杨馥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杨馥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071号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李明均,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馥任,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与被告杨馥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西充县青狮页岩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