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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某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小学文化,原系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某村村长,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安山村*组。因赌博,于2015年12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显天、贾广御,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杰、齐政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马显天、贾广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0年至2015年间,为生产经营,以虚构借款用途的方法,借用同村赵某、陈某等50人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多次向吉林市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江密峰支行申请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共骗取贷款人民币5,086,000.00元,并造成该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的严重后果。案发前,被告人程某已偿还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程某供述;证人赵某、陈某、孙某等人证言;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权利质押借款合同、农户额度借款合同、“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贷款凭证、贷款偿还明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不予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程某的骗取贷款行为在农村广泛存在,其对自身行为构成犯罪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深。2、被害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审查及监管措施不到位,客观上造成损失数额的加大。3、被告人在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其公安机关找他了解情况后,主动到被害单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父母患有严重疾病,且年事已高。5、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愿意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于2010年至2015年间,为生产经营,以虚构借款用途的方法,借用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安山村(以下简称:安山村)等50名村民的身份证、土地证、直补证等证件,多次向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密峰支行(以下简称:江密峰支行)申请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等贷款,共计骗取贷款人民币4,093,600.00元,造成该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的严重后果。案发前,被告人程某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291,074.7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本案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程某供述,证实其是安山村村长。2007年底其要建厂房养牛,因缺少资金,便向程明君、程耀民提出以他俩名义贷款,他二人同意。因农民只能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以种地买化肥、买牛、买车名义贷款,其遂与二人来到江密峰支行,他二人以买牛名义每人贷款几万元,后被其用于建厂房养牛。经营一年多后养牛赔钱,贷款还不上,其便找关系好的村民继续到银行以买化肥、买牛、买车名义贷款,贷款下来后一部分其用于还之前的贷款利息,一部分用于养大车。后其养大车、建鸡舍养鸡均赔钱,又继续找村民贷款。其共找车文生、薛发、刘忠喜等四五十名村民去银行以买化肥、买牛、买车名义贷款,每次都是其带他们去银行办理手续,给他们办银行卡,他们办完手续签完字,其将银行卡留下,贷款下来后打到银行卡里,其将钱取出使用。还有一些村民要用钱,但办不下来贷款便找其帮忙,其带他们去银行多贷款,约定他们用一部分,其用一部分,村民用的部分其负责偿还利息。自2007年起至2015年,其以村民名义向江密峰支行共计贷款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与村民事先说好是要建厂房等,贷款下来后有些是村民取款后交给其,有些是其与村民一起去银行,村民签完字后其直接将钱取走。贷款数额最少人民币5万元,最多人民币14.5万元。贷款中有人民币400余万元被其使用,一部分偿还银行利息,一部分做买卖赔钱,还有一部分用于两家木耳厂和颗粒厂经营,现在这三家工厂效益也不好。从2007年贷款时起,其每年都偿还银行利息。2015年元旦,其偿还本息人民币108万元。2、证人孟祥波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月5日担任江密峰支行行长。2016年1月6日,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内审信贷大检查中发现,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安山村书记程某利用安山村50户左右村民投资生产的名义在其银行贷款,诈骗银行人民币500余万元。正常贷款程序是农民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信贷员审核资料确定发放金额,之后办理贷款合同,农民到柜台取钱,到日还款即可。农民以农业生产名义贷款最大额度是人民币15万元,具体程某履行了什么手续其不清楚,看合同上的签字和取款票据的复印件都是正常手续,表面上看不出什么问题。开始时农民是取现金,2013年左右申请贷款银行会给农民办理一张银行卡。农民申请贷款最后一关是行长签字,但主要还是信贷员的审核。信贷员分A岗B岗,每发一批款需要两个信贷员审核,A岗信贷员占70%责任,B岗信贷员占20%,支行行长占10%。A岗信贷员是王永春,给程某办理贷款的正是他,2016年6月8日王永春被单位开除。信贷员的职责是审核贷款资格、审查贷户的偿贷能力、是否符合贷款的发放条件、贷款资金的审批。村民偿还贷款后又重新申请的贷款,正常情况下是农民本人拿着身份证到柜台处领取,不可以他人代领。3、证人吴晓威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2年末,村长程某找到其说他需用钱,其与程某关系较好,便未问他钱款用途。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原农村信用社)二楼,其提供身份证和土地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给程某贷款人民币15万元。程某是如何将钱取出的其不知道,钱款都被程某使用,具体用途不清楚。后其因自家豆腐房用钱,程某借给其人民币2万元,与贷款人民币15万元无关。贷款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程某是否还过信用社的钱其不清楚,程某说他负责还钱。4、证人李福贵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2011年末,村长程某提出以其名义向江密峰支行申请贷款,答应给其人民币3,000.00元好处费,贷款由他还,其同意。后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其提供身份证和直补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在回去路上,程某给其人民币3,000.00元。其未问程某以其名义贷多少钱,程某如何将贷款取出以及这笔钱的用途、是否还过其均不清楚。5、证人程耀民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2014年11月份,其堂弟程某说他办木耳厂需要人民币5万元资金,想用其身份证帮他贷款,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程某带其到二楼营业窗口一起办的手续,当时接待的信贷员是分管其村的王永春,王永春办完手续后让其签字,之后其离开,贷款下来后是程某取走的。期间还过两次贷款,之后又贷,办理过程与之前一样,到目前为止一共有人民币5万元贷款未还。6、证人李凤泽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3年左右,同村的程某称盖厂房急用钱,让其帮忙贷款,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将身份证交给信贷员王永春,之后跟随王永春到三楼签字。其贷款人民币5万元,贷款期限一年。领取贷款情况其不清楚,贷款其未花销。现在这笔贷款本金欠人民币100.00元,利息欠人民币1.3万余元。程某说贷款他还。7、证人刘艾宾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长程某说他要用钱,欲用其身份贷款,其同意。其与程某到江密峰支行二楼,找信贷员王永春办理贷款手续,其提供身份证,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其与程某到一楼柜台处,其在银行票据上签字,银行工作人员将钱交给其,其交给程某。其贷款人民币5万元,均被程某使用。8、证人关铁玉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说盖厂房急用钱,让其帮忙贷款,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二楼,信贷员是王永春,其将身份证及房照交给程某,其在单子上签字,之后离开。领取贷款情况其不清楚,其未使用该笔贷款。其刚得知贷款欠本金人民币14万元,程某说贷款不用其管,由他还。程某曾经有过半挂车和铲车,后来好像卖了。2008年左右,程某开始养牛,在安山村三组河东山根下建的养牛场,其当时是饲养员,干了大概一年,现已不经营。后程某在养牛场的位置开过养鸡场。2013年左右,程某开过两家木耳厂,一处在安山村一组西山根处,另外一处在他的养鸡场内。2014年左右,程某在养牛场南侧还开过颗粒厂。9、证人陈书达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3年,村长程某说给木耳厂工人的工资不够了,要用其身份证贷款人民币5万元,其同意。后程某开车载其到江密峰支行旁边的新月来食杂店,信贷员孙某在内,其在孙某准备好的贷款手续上签名,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留下。贷款钱其未过手,其亦未使用该笔贷款。后银行通知其名下有人民币8万元贷款,其才知道贷款数额不是人民币5万元。10、证人车明明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六社村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长程某到其家中找其,称养牛没钱了,欲用其名义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其同意。后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信贷员王永春让其提供身份证,还拿一些文件让其签字,其签完字后离开。贷款当时其未看到钱,钱款被程某使用。2016年年后,信用社工作人员找到其说有人民币5万元贷款未还,其问程某怎么回事,程某说不用其管,他还。1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二组村民。2013年末,村长程某说要用其身份贷款养牛,其同意。后其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办理手续,当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其签了一张贷款合同,提供身份证及土地证给银行作抵押,贷款人民币15万元。贷款其未经手,钱被程某使用。12、证人娄德华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1年,村长程某说要养鸡,欲借用其户口本在信用社贷款。后其带着户口本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办理手续,当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其在王永春准备好的手续上签字,上面显示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其未取过钱,都是程某自己办理的,他何时取钱其不清楚。一年后程某告诉其贷款已还上,他又转贷了,贷款数额未与其说,其以为还是人民币1.3万元,便未在意。2014年其收到一张催款单,显示欠信用社人民币13万元,其才知道程某转贷的不是人民币1.3万元。其找到程某,程某说不用其还钱,后他偿还人民币12.9万元,尚欠利息人民币2万余元。13、证人郭俭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2年末,村长程某说要养木耳缺少资金,让其帮忙贷款,找其几次其均未同意,后程某母亲来找其,其才同意。其携带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找到信贷员王永春,王永春准备好材料,因其不会写字,是谁代其签的名字其不知道,其在上面捺印。事后程某告诉其贷款人民币10万元。其未取过钱,都是程某自己办理的,他何时取的钱其不清楚。2013年末,其问程某是否还钱,他说还了。2015年12月份,龙潭法院传票下来时其才知道程某在2013年末又用其身份证和土地使用证贷款人民币15万元,这次贷款其根本未去过银行,亦未使用该笔贷款。14、证人于连文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长程某找其说他建木耳菌厂缺少资金,欲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信贷员王永春让其提供身份证,还拿一些文件让其签字。办完手续后,信用社将人民币5万元直接交给程某,未经其手,钱款被程某使用。后来程某找到其说贷款已还完,要用其名义再次贷款,未说用途,其同意,程某将其土地证拿走。过了几天,程某拿着空白的贷款手续到其家让其签字,将其身份证拿走。这次其没去信用社,不知道贷款数额,亦未使用该笔贷款。有一次信用社工作人员来找其,说其有人民币14万元贷款没还,其才知道程某用其土地证贷款人民币14万元。其找过程某,程某说不用其管,他会还。其土地证现在还在信用社。15、证人关金龙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0年程某说养牛过程中缺少购买饲料的资金,让其贷款后借给他,他负责还款。其按照程某要求,到江密峰支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其食杂店进货用款名义办理人民币5万元贷款,信贷员是王永春,办好手续后其都交给程某。不是其直接取走的现金,后续的事情都是程某办的。2014年以前,其盖房子着急用钱便找到程某,程某给其现金人民币2.5万元,二人商定由其用这笔钱偿还信用社,剩下的人民币2.5万元由程某还。16、证人郭凤宝证言,证实其是江密峰镇胜利村一社村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长程某找其说他养牛没有资金了,欲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信贷员王永春让其提供身份证,并让其在文件上签字。贷款均被程某使用。后程某说贷款已还清,要以其名义再次贷款,未说贷款用途,其同意。程某开车载其到信用社,还是王永春接待,和第一次一样其提供本人身份证、签名。此次转贷人民币5万元,其未使用。程某说贷款他还。17、证人程明君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1年,其侄子程某说要买货车急用钱,让其贷款借给他,他负责偿还。后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一楼大厅,其将身份证交给程某,随程某去三楼签字。贷款数额是人民币5万元,领取贷款情况其不清楚。18、证人焦国发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三四年前,村长程某说盖仓房养鸡急用钱,让其贷款借给他使用,其同意。后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二楼,其将身份证交给信贷员王永春办理贷款,王永春拿出一张填写好的单子让其签字,之后其拿着取款单到一楼取出人民币14万元交给王永春。其未使用该笔钱款。19、证人刘忠喜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2013年4月份,村长程某找其说他办木耳厂需要人民币5万元资金,让其用土地证帮他贷款,其答应。其携带身份证及其父亲刘福名字的土地证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营业窗口,程某将其土地证要去,让其在窗口办手续。其将身份证交给信贷员王永春,并在手续上签字,之后下楼取钱交给王永春。2013年10月份,程某说需要用其身份证再次贷款,并说上次的贷款没还清亦能贷出。其与程某来到信用社,程某拿其身份证办理手续,之后让其签字,其看到手续上贷款金额是人民币7万元。2014年4月,程某找其说还要用其身份证贷款人民币3万元,并说如果其需用钱可以一起贷,其当时要买牛便同意。此次办理过程同第二次一样,其提供身份证并签字,后程某给其人民币2万元,他留人民币1万元。20、证人李国昌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其在程某的牛舍打工,程某说养牛缺少资金,让其帮忙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在江密峰支行帮程某办理人民币5万元贷款,所有手续都是程某帮着办的。21、证人李凤刚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二组村民。2013年12月份,同学程某说干木耳厂缺少资金,让其帮忙向银行贷款,其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还办了一张取贷款用的银行卡,其将卡和密码均交给程某,他何时取款的其不清楚。此次办理贷款人民币13万元。22、证人郭踩斌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说干木耳厂要用钱,让其帮忙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其表示可以贷一两万,程某同意。后其携带身份证来到江密峰支行,程某带其到二楼找信贷员王永春,王永春让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其未看到金额。后来信用社告诉其,其才知道名下有人民币13万元贷款,其一分未用,亦未见到钱,不知道钱是何时被取出的。23、证人葛云峰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4年程某搞养殖业,其给他打工,负责养鸡。程某因为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让其帮忙贷款,说他负责还款。后其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通过包片的信贷员王永春签了一份贷款合同,额度是人民币3万元,钱是如何取出的其不知道。该笔贷款程某每年都还,还完后其再以其名义贷出借给程某。程某曾经有过半挂车和铲车,后期卖了。2008年左右,程某开始在安山村三组河东山根下建养牛场养牛,之后又开过养鸡场,后期均停止经营。2013年左右程某开了两家木耳厂,2014年左右又开了颗粒厂。24、证人葛启忠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程某说要用其土地证办理贷款,将其土地证拿走。当天程某拿着办好的贷款合同到其家中让其签字、捺印,其不知道贷款数额。2016年银行调查时,其才得知贷款人民币13万元,程某好像用于养牛。贷款的信贷员是王永春,贷款是程某取的。其土地证现在还押在银行。25、证人付士有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其在江密峰支行申请过两次贷款。第一次是2007年贷款人民币1.2万元,用于给哥哥看病;第二次是2013年贷款人民币1.6万元,被村长程某使用。当时程某说他养鸡需要用钱,让其帮忙贷款,他负责还,其同意。后其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镇支行二楼办理手续,其提供直补证,当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未问其贷款用途,其在银行二楼签了一份贷款合同。钱是如何到程某手中的其不清楚。26、证人吴晓波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3年底,其表弟程某需要钱做生意,让其用土地证抵押贷款人民币15万元。几天后,程某将其带到江密峰支行,其提供身份证和土地证给王永春,王永春填写贷款单子,其签字,上面未写贷款数额。后其得知贷款人民币15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贷款被程某直接取走。2015年底,程某给其出具人民币15万元借据。27、证人关科成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十年前程某需要用钱盖厂房,让其贷款人民币2.5万元借给他。后程某开车载其到江密峰支行找到信贷员王永春,复印身份证后,其在贷款单上签字。贷款都被程某使用。事后其找过程某问他是否还钱,程某说已经偿还完毕。昨天(即2016年8月10日)信用社工作人员找到其,说其欠款本金人民币14.6万元。28、证人刘延彬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4年,其在江密峰支行办理过贷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程某需要用钱做生意,让其贷款给他,其到信用社提供身份证并签字,事后程某自己取钱。后其向程某要回人民币4万元还信用社,现在还欠本金人民币1万元,程某说他还。29、证人车文生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大约十年前,程某说买大车盖厂房需要用钱,提出用其名贷款借给他使用,其同意。程某开车载其到江密峰支行找到信贷员王永春,复印其身份证,其签字,贷款人民币5万元被程某使用。昨天(即2016年8月10日)信用社工作人员通知其欠本金人民币14万元,其一分钱未使用。30、证人程保国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3年7月份,其侄子程某急用钱做生意,让其贷款借给他用,程某开车载其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是王永春,其在手续上签字,办理贷款人民币8万元,期限三年。后程某取出贷款并使用。十多天后,程某给其送来人民币1,000.00元,其不清楚是什么钱。31、证人于连久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村民。2013年4月份,程某做生意急用钱,让其帮忙贷款,其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是王永春,其在贷款单上签字办理贷款人民币4万元。后程某取出贷款并使用。其找过程某还款,程某说他负责还。32、证人赵学军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找其借身份证贷款,其问他贷多少钱,程某说不用问,跟他去就行。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王永春给其一张白纸让其签字,贷款数额其不清楚。现在其得知程某用其身份证贷款人民币13万元。33、证人薛发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3年12月份,其妻弟程某要建牛场养牛找其贷款,他与信贷员王永春熟悉,每张身份证能办十万八万贷款。后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王永春办完手续让其签字。当时其未问贷款数额,现在得知贷款金额是人民币15万元。3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因办木耳基地向其借款,其表示没有,程某说用其土地证办理贷款,其同意。其携带土地证和身份证来到江密峰支行,程某介绍信贷员王永春与其认识,王永春拿着空白手续让其签字,上面没有金额,其签字后离开,土地使用证押到银行。贷款何时下发的其不知道,贷款数额亦不清楚。当时程某给其出具人民币7万元借据。35、证人葛新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让其帮忙贷款,说木耳基地资金周转不开,年底还上,其答应。其携带驾驶证来到江密峰支行,程某找信贷员王永春办理贷款手续,王永春拿着一份贷款合同让其签字,上面金额为空白,其签字后离开。过了大约两个月,其问程某贷款数额,程某一直说还没下来,后期其又问他,他说2016年6月份就已还上,始终未说多少钱。2007年左右,其给程某开过半年左右长春一汽J6半挂车,后该车被程某出售。2011年程某买过铲车,后期亦被他卖掉。程某开过养牛场,位于安山村三组河东山根下,现已不经营;还开过养鸡场,与养牛场在一个位置,也已不经营;之后开了两家木耳厂和颗粒厂。36、证人宋耀忠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程某让其用身份证贷款借给他养牛,其携带身份证来到江密峰支行,有人拿着单子让其签字,上面写的贷款金额是人民币3万元。钱是程某取的。2015年夏天,其问程某贷款是否偿还,程某说没事,他安排。37、证人李国胜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二社村民。2008年左右,村长程某盖牛舍养牛缺少资金,向其借身份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后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办理手续,将身份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程某,其签字后离开。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取钱时其未经手,程某如何取出的其不清楚,钱被程某使用。2011年左右,其到信用社问信贷员王永春其名下有多少贷款,王永春说有人民币15万元。其回去问程某,程某说钱他还。程某于2008年开始建养牛场养牛,并成立养殖公司,现该公司已注销。2007年左右,其看到过程某有半挂车,2011年左右看到他有铲车,后期被他出售。2012年左右,程某在安山村三组河东山根处开养鸡场。2013年左右,程某开过两家木耳厂。2014年初左右,程某开过颗粒厂。38、证人李中伟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二社村民。2013年末,村长程某让其将身份证借给他贷款人民币4万元。后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办理手续,当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其签字后离开。取钱时其不在场,贷款被程某使用。之后程某又让其拿身份证到信用社,让其签一些文件,其以为是还人民币4万元贷款的手续。后其父亲李国胜感觉不对,到信用社查询得知是程某又用其身份证贷款人民币8万元。39、证人车文学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社村民。2011年左右,程某养配货车钱不够,向其借身份证贷款,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办理贷款人民币1万元手续,其将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程某,程某让其签字,其将贷款取出后交给程某。第二年程某还完贷款后,又找到其说要建木耳厂缺少资金,要用其身份证和户口本贷款,待厂子建好后能够解决村里人就业,其觉得是好事遂答应。后程某带其到信用社,用其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手续,当时的信贷员是王永春,其签字后离开,此次贷款数额其不清楚。贷款下来后不是其取的,其不知道程某是如何取款的。其现在得知第二次贷款数额是人民币13万元。40、证人刘金龙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社村民。2014年末,村长程某说他的木耳厂进货资金周转不开,让其将身份证借给他贷款一两万元,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王永春给其办理手续,其在申请贷款的单子上签字,金额处为空白,取钱时其不在场。程某说他还款。2015年7月,信贷员到其家了解贷款情况,其才知道贷款数额是人民币5万元。41、证人王斌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2013年末,村长程某让其用土地证到银行帮他贷款,其携带土地使用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王永春给其办理手续,其签字后离开。贷款下来后不是其取的钱。2015年其得知贷款数额是人民币10万元。程某说他还款。42、证人李国生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二社村民。2013年末,村长程某让其将身份证借给他去银行贷款用于干厂子,他给其出具欠条并负责偿还本息。后其与程某一起来到江密峰支行,程某将准备好的手续拿过来让其签字,之后其离开。此次贷款人民币5万元,被程某使用。43、证人于波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2013年末,程某称他要干养牛场,让其用土地使用证到银行帮他抵押贷款,他负责偿还,其同意。后其携带父亲于连久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到江密峰支行,找信贷员王永春办理手续,并按照王永春指示签名,之后王永春交给其一张银行卡,其取出人民币14.5万元交给程某,后未再过问此事。44、证人高波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2014年末,程某称他的木耳厂资金周转不开,让其使用身份证与他去江密峰支行贷款借给他,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信贷员王永春帮其办理贷款人民币6万元手续,其签字,之后王永春给其一张银行卡,其交给程某,并告诉他密码。程某说他偿还本息。45、证人郭凤卫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2013年12月份,村长程某说要用其身份证贷款,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程某将其领到信贷员王永春处,王永春让其签字、捺印,后其离开。昨天(即2016年8月10日)银行通知其名下有人民币14万元贷款。贷款不是其取出的,其亦未使用该笔贷款。46、证人杨俊峰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让其帮他用身份证和土地证贷款,因其土地证丢失,程某到村里拿的土地台账,后其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信贷员王永春处,将其土地台账及身份证复印,其签字捺印后离开。其未取过该笔贷款。后来银行通知其,其才得知名下有人民币10万元贷款。47、证人程耀富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2013年12月份,程某说要用其身份证贷款,其答应,其携带身份证、土地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信贷员王永春处,将身份证、土地证复印,其签字捺印后离开。办完手续第二天,其修缮房屋要用钱,程某给其送来人民币8,000.00元。贷款当时其不知道贷款数额,后银行通知其,其才得知名下有人民币15万元贷款。48、证人付士民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社村民。没有人找过其帮忙贷款,其未在贷款手续上签过字,亦未借过程某钱,其身份证未借过他人,不清楚江密峰支行为何会有其身份信息,不知道为何会有一笔贷款未还。49、证人宋策证言,证实其是江密峰镇东三家子村六社村民。2013年,安山村村长程某说在安山村建厂子急用钱,要用其身份证在江密峰支行贷款,其同意。后程某带其到江密峰支行找到信贷员王永春办理手续,其提供身份证并签字,当时不知道贷款数额。之后是程某取的钱,其未使用该笔贷款。2016年三四月份,其到银行查询得知欠款人民币14.5万元,其给程某打电话,程某说他会还钱。50、证人吴东喜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三组村民。2011年,程某让其帮他贷款盖牛场,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信贷员王永春处,其复印身份证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捺印,贷款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办完手续后,其到一楼窗口取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程某。2013年12月份,程某说以前的贷款已还清,让其再帮他贷款,他要建木耳厂资金周转不开,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来到信用社找到王永春,王永春给其办理手续,签完字后其问程某贷款数额,程某说没多少,之后其在一楼用其名字开了一张卡。2014年12月份,银行通知其,其才得知名下有人民币13万元贷款。51、证人刘银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五组村民。2011年,程某来说他盖牛棚让其帮他贷款人民币5万元,其携带身份证与程某来到江密峰支行二楼信贷员王永春处,其复印身份证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捺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之后其到一楼窗口取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程某。2013年12月份,程某又到其家中找其,说之前的贷款已还清,他要建木耳厂让其再帮他贷款,其携带土地证和身份证与程某来到信用社找到王永春,王永春给其办理手续,并将其土地证留下,其签订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2015年,银行通知其有两笔贷款未还,共计人民币12万元。52、证人焦占富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四组村民。四五年前,程某说盖木耳厂没有资金,让其帮忙向银行贷款,其当时在银行还有陈欠,无法贷款,程某说他已经帮其还完。后其用身份证在江密峰支行帮程某贷款人民币5万元,钱是程某取的。之后程某又找其帮他贷款,其与程某一起去银行用身份证办理贷款人民币7万元,钱被程某直接取走,未经其手。53、证人程立新证言,证实其是安山村一组村民,是程某姐姐。程某于2007年到2015年期间,以安山村村民名义在江密峰支行申请过贷款。其记得2007年程某用贷款钱购买过长春一汽J6半挂车,2008年左右将该车出卖。2008年程某用贷款钱在安山村三组河东山下建牛棚,成立养牛的盛成养殖公司,买了70头牛。因买牛时价格较贵,又赶上口蹄疫,牛陆续死亡,因此赔钱。2011年程某买了一辆铲车,应该也是用贷款钱买的,不到半年该车被出卖。2012年左右程某用贷款钱盖鸡舍开始养鸡,当时赶上禽流感,因此赔钱。2013年左右,程某用贷款钱开了两家木耳厂,2014年时有些盈利,2015年开始干旱,木耳减产,故又赔钱。2013年末程某在养牛棚南侧建颗粒厂,应该也是用贷款的钱,颗粒厂未挣钱亦未赔钱。程某用其他村民身份贷款的钱都投资在自己事业中,希望对他宽大处理。5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权利质押借款合同、农户额度借款合同、农户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程某以村民身份在银行贷款的情况、数额以及当时填写的借款用途。55、江密峰支行出具的被告人程某贷款偿还明细,证实至公安机关2016年8月11日立案,程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4,800.00元、利息人民币86,274.70元,共计人民币291,074.70元。56、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贷款用于养殖、木耳厂、颗粒厂的生产经营活动。2007年贷款购买大挂车,司机葛新;2008年从事养殖项目(养黄牛60多头),盖牛舍2000多平方米,饲养员关铁玉;2010年新建鸡舍三栋,面积1000多平方米,饲养员葛云峰等六人。因饲养的牛得口蹄疫、鸡患禽流感等原因,致使产业破产。2013年程某成立以安山村村民为主体的“吉林市龙潭区亿亩圆黑木耳专业种植合作社”,同时又建一座颗粒厂,厂房总面积1万平方米,房屋九栋。2014年至2015年,投资额度大又借高利贷,导致现在这种局面。57、照片,证实被告人程某的木耳厂、养鸡场、养牛场及颗粒厂的情况。58、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因赌博,于2015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9、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的自然情况。60、抓捕经过及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孙某系江密峰支行信贷员。2016年8月11日,孙某在江密峰支行见到程某,后程某离开。之后有人问孙某能否找到程某,其遂去江密峰镇政府尝试寻找,并在政府门前找到程某。孙某告诉程某龙潭经侦大队在找他,问他去不去,程某说去,随后与孙某一起回到江密峰支行,之后程某被民警带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骗取贷款人民币508.6万元,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程某借用刘延彬之名骗取贷款人民币12,600.00元,而非人民币5万元;借用付士有之名骗取贷款人民币1.6万元,而非人民币2.8万元;借用宋耀忠之名骗取贷款人民币3万元,而非人民币5万元;借用关科成之名骗取贷款人民币9.6万元,而非人民币14.6万元;借用程保国之名骗取贷款人民币1.7万元,而非人民币8万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程某借用50名村民的身份证等证件共骗取贷款人民币4,903,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其公安机关找他了解情况后,主动到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前部分返还被害单位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单位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三百八十万二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亚彬代理审判员  陈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白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