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能文与郭卫英、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能文,郭卫英,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480号原告谭能文,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郭卫英,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杨兵,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能文诉被告郭卫英、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能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谭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能文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