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胡希云。委托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计建新,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颖杰,系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诉被上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以当事人庭外和解,行政争议业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庭外自愿和解并解决了纠纷,且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金鎏园文化传播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