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姚培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52号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科,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白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493239R。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姚培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姚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汤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