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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思光与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思光,李喜强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喜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宾,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许思光与被告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思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思光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