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思光与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思光,李喜强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喜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宾,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许思光与被告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思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思光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