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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王某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王某,蓝某1,蓝某2,林初选,蓝振泽,钟昌莲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特2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负责人:钱克标。委托代理人:林志安,男,该支行职工,住泰顺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蓝某1,女,2013年7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蓝某1母亲。被申请人:蓝某2,女,2004年7月14日出生,畲族,住泰顺县。法定代理人:林某,系蓝某2母亲,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林初选,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蓝振泽,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畲族,住泰顺县。被申请人:钟昌莲,女,1947年9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泰顺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彭成庚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借款人蓝细荣(于2013年10月23日去世)与建行泰顺支行于2012年8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330027427-011-201200067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向建行泰顺支行借款人民币430000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从2012年8月14日至2032年8月14日),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前归还每期本息3218.63元。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蓝细荣将购置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他项权利证书:温房预泰字第2095007124号),抵押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加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如发生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等违约情形时,建行泰顺支行有权行使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有借款本息等权利。建行泰顺支行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8月23日将款项430000元发放,已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10月23日蓝细荣去世后,继承人开始尚能按期支付至2015年1月23日止,2015年2月23日、3月21日、9月22日分别归还借款747.9元、1.53元、2580元,截止2017年5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394028.58元、利息34306.17元未归还。蓝振泽、钟昌莲系蓝细荣的父母亲。蓝细荣与林某于1993年6月6日生育男孩林初选后,于1997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7月14日生育女儿蓝某2,双方于2011年10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12月5日,蓝细荣与王某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4日生育女儿蓝某1。2013年10月23日,蓝细荣去世。因蓝细荣的继承人拒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原蓝细荣购买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温房预泰字第××号),建行泰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归还借款本金394028.58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王某、蓝某1、林初选、蓝某2、蓝振泽、钟昌莲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行泰顺支行与蓝细荣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蓝细荣去世后,其继承人王某、蓝某1、林初选、蓝某2、蓝振泽、钟昌莲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进行清偿,自2015年10月份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建行泰顺支行有权要求王某、蓝某1、林初选、蓝某2、蓝振泽、钟昌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对原蓝细荣购买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室房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号为:温房预泰字第2095007124),该抵押成立、生效。在蓝细荣遗产继承人不按期支付借款本息时,建行泰顺支行有权申请抵押财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对变价款优先归还本案借款本息。建行泰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蓝细荣购买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香江花园21幢602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温房预泰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394028.58元及相应利息(结算至2017年5月9日止的利息34306.17元,之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本案申请费3863元,由王某、蓝某1、林初选、蓝某2、蓝振泽、钟昌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克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