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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琅与洪洞县兴佳怡塑料制品厂、袁佳平(又名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琅,洪洞县兴佳怡塑料制品厂,袁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琅,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洞县兴佳怡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袁佳平,厂长。被执行人:袁佳平(又名贾丽萍),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琅与被执行人洪洞县兴佳怡塑料制品厂、袁佳平(又名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23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佳平(又名贾丽萍)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风尚国际小区B-1-3302、B-1-2314号房屋两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佳平(又名贾丽萍)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风尚国际小区B-1-33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梁晓雷执 行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一繁 来源: